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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检验机构将改为备案管理

1月5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布《化妆品登记备案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征求公众对化妆品登记备案工作的意见。

本办法共分五章三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定义、检验机构备案、检验工作程序和检验监督管理。本办法将化妆品注册检验机构由资格认定、任用改为备案管理,并允许所有具备相应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检验任务。放宽检查制度,有望进一步提高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查的效率。

其中一个突出点是不再保留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验机构和国内非特殊用途化妆品注册检验机构的名称,取消原化妆品注册检验机构需要同等资格的做法。确认并指定。

《化妆品登记备案检验机构统一管理办法》提出,有条件的检验机构可以接受化妆品生产企业的委托,经备案后进行化妆品登记备案检验。RD保持。化妆品生产企业根据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项目的要求,可以选择已备案的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相应的委托检验。检验机构可以根据自身的检验能力条件承担相应的检验项目。

上述措施意味着所有合格的检验资源都应纳入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范围,有利于解决目前许可证检验资源短缺的问题,避免产品在交付阶段排队。

事实上,将检验机构改为记录管理并不意味着降低对检验机构的要求。为保证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科学性和可靠性,明确承担化妆品注册和备案检验的机构必须是取得检验检测资格证书(CMA)的检验机构。据报道,本规定符合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要求。

此外,《办法》明确加强事后检验机构的监督,通过日常监督检验、飞行检验、实验室间盲样比对等方式,对检验机构进行监督。发现问题,应当根据情况采取黑名单、暂停检查、限期整改等措施。

按照“精简管理、权力下放、职能优化”的原则,对原化妆品行政许可检查和备案检查程序进行了优化和调整。

这些措施清楚地监督了整个检查过程。从接受委托检验到完成检验项目、出具检验报告,检验机构需要在检验信息系统中上传相关检验信息和结果,实现产品检验数据的可追溯性,保证检验结果的客观性和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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