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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海运出口包装检验规定


以加强对海上危险货物包装的检查和监督,确保生产、人员和运输的安全,并扩大出口,中国在国际海上危险货物管理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对海上危险货物实行检验制度。

主管当局和责任主体

各地商检局负责监督和监督本地区海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检验工作,办理出口危险货物包装的绩效考核和使用考核。

生产、经营危险货物出口的部门直接负责危险货物的包装。必须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正确选择和使用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妥善安排储存和运输,并采取各种安全措施。

有关的检查和识别

用于海上危险货物出口的包装容器必须坚固、完整,能够承受装卸和运输的一般风险。容器的材料、类型和包装方法必须与所载危险货物的性质相适应。装载海上危险货物的包装容器,由生产、经营、使用、储存、装卸危险货物的有关部门严格检查。

1.容器的生产检查

生产海上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工厂,应当向商检机关登记。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际危险货物管理条例的要求,组织危险货物包装的生产,建立检验制度,配备检验人员和检验设备,加强质量管理和产品检验。

生产厂家应当根据对包装容器的质量检验结果,向商检机构申请绩效考核。申请时应提供包装容器的产品标准、工艺规则和工厂检验结果。生产者在商品检验机关定期鉴定期间需要变更产品标准和加工工艺的,应当及时向商品检验机关申请重新鉴定。生产厂家生产的容器,应当印有经商检机关批准的生产厂家的编号和批号。对于性能稳定、完全符合国际危险法规要求的包装容器,制造商可向商检机构申请商品检验标志。

2.检查容器的使用

危险货物生产企业使用包装容器,应当向商检机关申请批准使用。申请书应当载明出口危险货物的名称、性质和种类。危险货物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际危险条例的要求,根据商检机关出具的包装容器性能鉴定证书使用包装容器。外国商人提供的包装容器,附有证明符合国际危险条例要求的性能证书的,可以使用。如果塑料容器或内漆容器含有危险液体货物,危险货物的制造商必须获得化学相容性试验的结果并满足要求。

3.危险货物的包装识别

商检机构应当根据生产企业的申请,办理海上危险货物的包装鉴定,并出具鉴定证书。验证项目为:绩效考核和使用考核。商检机关应当根据不同的条件和需要,采取分批检查、定期检查、不定期抽样检查等不同的方法。商检机关应当办理海上出口危险货物的识别,并收取合理的识别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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